(原标题:【原创】共达电声及相关责任人连收警示、监管函:间接股东合伙份额存在代持,信披不准确)
9月6日晚间,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当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共达电声时任监事赵成龙的监管函。深交所还对共达电声前实际控制人万蔡辛的一致行动人廖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相关公告截图
相关公告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5号)和深交所查明的事实,经查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其中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共达电声控股股东16名员工持有,公告情况与事实不符。2024年4月3日,共达电声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的更正公告》,基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情况,对前期公告文件中涉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更正内容涉及共达电声已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文件。因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况,导致共达电声未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万蔡辛作为共达电声时任董事,赵成龙作为共达电声时任监事,为被代持人之一,在知悉代持事项的情况下,仍对共达电声《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决议,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2.1.3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共达电声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交所在关于对赵成龙的监管函中称,希望赵成龙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提醒赵成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日,深交所还对共达电声前实际控制人万蔡辛的一致行动人廖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深交所称,廖勇未如实告知共达电声相关代持情况,上述代持行为直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2.1.3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廖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共达电声在公告中称,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该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公司将不断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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